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通过交友网站相识,很快发展成为恋人关系。三个月后,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二人性格上的差异日渐显现,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王某性格较为偏执,经常离家出走,且在争吵过中多次持刀以自残之势威胁李某,甚至扬言要跳楼、烧毁房屋。王某认为李某的母亲干涉二人的生活,与李某母亲发生冲突,并发生厮打。此外,一年多来,王某与李某虽处同一屋檐下,却一直分房而居。2020年6月,李某再也无法忍受王某的作为,特委托鼎麒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其与王某的离婚事宜。
【案件经过】
云南鼎x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后,邀请委托人到所进行了多次沟通,对李某与王某感情破裂的事实进行了详细了解。律师组讨论认为,王某与李某并不存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由,但是结合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中的相处模式以及现有证据来看,二人的感情确实很难修复。因此律师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并提交法院。开庭当天,王某与李某在法官的组织下进行调解,李某离婚的态度坚决,且王某同意离婚,但由于无法在本案中处理分割涉及第三人的公司与债务,后王某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二人的实际感情状况和在案证据判决准予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鼎麒说法】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并不符合1079条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王某在婚姻生活期间矛盾频发,甚至用刀刃作为武器,以自残、跳楼、烧毁房屋的方式威胁李某,且一年多来与李某分房而居,足以看出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极为淡漠。后王某又与李某母亲在公共场所大打出手,使得李某母亲入院治疗。婆媳矛盾的激化,让这个家庭得以维系的基础更加薄弱。当庭调解时,王某与李某都同意离婚,二人互相指责,毫无夫妻情份可言,最终由于债务、公司问题在离婚纠纷中无法处理,需另案起诉,王某不同意离婚。但王某不同意离婚并非由于夫妻感情未破裂,而是由于财产的处理达不到自己的预期。
《民法典》1079条虽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但也在最后兜底列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与法律列明的情形一一对应时,若存在与列明情形相当的认定感情破裂的事实,法院人可以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